高雄ㄧ名許姓男子與沈姓酒店小姐交往4年多,分手後要求女方償還240萬元,但沈女辯稱這些錢是男女朋友間的贈與及包養費用,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許男匯款少則千元,多則數十萬元,但他僅是個年薪26萬元的工廠技術員,款項應不可能都是贈與,加上許男多筆的對話紀錄,可證明匯款是為借款,判沈女應返還86萬餘元,全案確定。
據了解,兩人原是情侶關係,但交往期間沈女曾以各種名目,包括:阿公過世喪葬費、奶奶開刀、房租錢、付貸款、、寵物手術費等向許男借錢,自2011年3月起至2015年11月為止,許男陸續匯了近百次款,動輒5千元,到數萬元不等,陸陸續續共計高達240萬元。而分手後許男多次向沈女催討還錢,對方都不理會,因此憤而提告求償。
但沈女辯稱,這些錢都是交往的共同生活開支與贈與、包養,且是許男自願給她的,僅承認曾有借貸喪葬費30萬元,但許男當時說情侶間無須計較,意思是她可以不用還。
法院調查兩人的對話紀錄,發現沈女歷次向許男喊要錢,包括還姑姑錢、繳貸款、繳房租、阿公喪葬費、寵物手術費等;合議庭認為,許男年收入約為26萬餘元的資力,應不太可能僅為博取沈女歡心,而屢次在非特殊節日贈與金錢,認為沈女的說詞違反常情。
因此,法官最終依對話紀錄裡23筆可證明的匯款,判決沈女應歸還86萬餘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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