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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故意殺人!放火燒屋 歷年案件皆判死刑

記者 謝宜倫 / 攝影 黃建國 報導
發佈時間:2017/12/01 19:36
最後更新時間:2017/12/01 19:36

8天3起10條人命,放火案頻傳法律哪裡出了問題!在新北市中和套房大火之前,其實台灣發生過相當多起放火案,沒人受傷的話從案發到鎖定人犯再到傳喚到案就是函送法辦,律師說礙於法令礙於刑度結果就是這樣,所以警方必須要增加偵辦能量,但其實之前的放火案件大多嫌犯都判死,因為放的火即便沒直接殺到人,但主觀上已經有殺人的意圖。


 

縱火案頻傳但是在新北市三重這件6條人命只因為一句「夠了,不要再鬧了」,而現在湯姓嫌犯不僅被判死刑,還判賠死者家屬2千萬元,當時的驚悚狀況歷歷在目,偏偏嫌犯他矢口否認,法官認定不見反省、不知悔改、沒教化可能才判死。

律師胡原龍表示,放火有人死亡的意思是,假設今天燒的房子裡面有人住,你燒了有人死掉也在所不惜,這主觀上就會被認為有殺人罪的故意。

火無法控制,雖然不是直接殺死人,往年案例放火幾乎都是死刑,原本最高只可處無期徒刑,但桃園放火燒死至親的翁仁賢、2012年新竹燒死朋友的彭建源、以及同年台南因久病犯案的林基雄全都被判了死刑,因為火釀成無數人死亡。
 

而新北市光是短短8天就發生3起放火案件10條人命,檢方硬起來直接聲押了觸犯公共危險的黃姓嫌犯,只是她燒的是機車沒人死,為何這也得聲押,律師胡原龍表示要請檢方來拘提這個人犯,要有拘提或逮捕才能做羈押,你說之前警察不認真嗎?倒也不是,主要又是礙於法令問題、礙於刑度,沒超過5年以上的重罪沒得聲請拘票,再加上從案發到偵辦期間經過一段時間才確認嫌犯是誰,傳喚到案說明通通就是以函送法辦。

其實法界人士就說,想預防犯罪就要讓恐有再犯之虞的嫌犯先押再說,警方真的得增加偵辦強度,別再以為燒燒小東西火滅了就好,草草了事後果就是8天奪10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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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羈押#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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