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桃園市的賴姓男子,2年前與當時13歲的小女友發生關係,事情曝光後,賴男被移送法辦。特別的是,開庭審理時,少女的母親出面替他求情說,「女兒自從跟賴男交往後,變得比較乖,也會去上課了」。法官酌情審理,因雙方熱戀,男子年輕氣盛觸法,判緩刑3年,並須服160時勞務。
根據判決書內容,賴姓男子從2015與當時13歲的少女交往,2016年4月時,雙方在平鎮區住處發生關係,但沒想到事情曝光,賴男被依照刑法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移送法辦。
出庭審理時,少女明白表示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自己不願提告;少女母親更是當庭替賴男求情,說女兒自從跟賴交往後,因為賴男的勸導,情緒比較穩定,變比較乖,也會到學校上課,因此希望法官能輕判。
最後賴男被判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但考量其年輕氣盛,陷入熱戀而觸法,給予緩刑3年,期間必須保護管束,並服義務勞役16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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