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淡水線鐵路和捷運拓寬工程,兩次重複徵收台北市士林區黃姓女地主的土地並發給補償費。黃婦去世後台北市政府才發現並告上法院要求子女還錢。法院判決,黃婦去世時沒有這筆債務,致5名子女無法辦理拋棄繼承,依限定繼承規定,5子女只要歸還繼承所得的477萬元。
市府:鐵路捷運兩次拓寬 重覆徵收同一筆地
判決書指出,黃婦的土地在北捷淡水線劍潭路段旁邊,民國59年台灣鐵路局拓寬當時的淡水線劍潭到士林段鐵路,徵收黃婦所有的山子腳小段土地並發給補償費,但是漏辦土地轉移登記。
62年間,黃婦辦理土地分割和其他土地合併,地號也跟著變更,致78年間台北市政府辦理淡水捷運線工程,因為地號不同,誤以為是黃婦的其他土地,再次徵收黃婦與其他人共有的土地並發給477萬餘元補償費。
100年間,台北市府發現重複徵收該路段土地,逐一向重複領取徵收補償費的地土要還錢,其中要求黃婦的5名子女歸還的溢領477萬元徵收補償費遭拒,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還錢。
子女:母去世6年才說溢領 來不及拋棄繼承
黃婦的5名子女反駁,土地重劃分割又合併後,78年徵收的土地不是同一塊地,黃婦沒有溢領徵地補償費,不用還錢。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是5年,黃婦是84年領補償費,市府在100年才說要還錢,早已逾期。
5名子女強調,其母94年去世,市政府在100年才發現此事並要求還錢,他們母親去世時沒有這筆債務,所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事隔多年市政府才要他們還錢,令他們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此時要他們還錢,不合理也不合法。
法院:市府撤銷徵收有效 依限定繼承規定還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台北市政府兩次徵收黃婦的同一塊土地,無誤;市府在100年發現重複發給徵收補償金,隨即撤銷78年徵收處分,合法。考量黃婦去世時沒有這筆債務,致子女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日前判決市府只能依限定繼承規定,向5名子女要求歸還繼承所得477萬元。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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