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8)日提出釋憲案指出,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者支出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不許像執行業務者(公司)一般,用列舉或其他方式為實額扣除,確有不公,大法官宣告這部分的規定違反平等權原則,違憲,令財政部2年內修法。
大法官書記處長王碧芳表示,依大法官釋憲內容,財政部必須在2年內完成修法並施行。即最遲在2019年完成修法。她表示,目前稅法規定,規定執行業務收入可以獲得比較高的扣除額,例如律師的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30%,模特兒可以扣除45%,即模特兒賺100萬元,只要拿出55萬元報稅,但是薪資所得則不能扣那麼多,因此發生不公平的爭議。
令財政部2年內修法
釋憲文指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有關於薪資所得的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可以用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的平等權,主管所得稅法的財政部應2年內,解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解釋,現行的薪資扣除額是12萬8千元,即超過12萬8千元的部分,目前不能再列舉扣除,但是大法官會議認為,必須修法讓報稅的人可以列舉必要費用扣除。大法官釋憲指出,財政部等相關財稅機關應通盤檢討課稅內、比例,才不會因為薪資所得稅減少,影響國家稅務收入。
大法官會議書記處表示,大法官並憂心現行稅制長期存有缺失,致稅基流失,財富分配益漸趨不均,只是受制於司法的被動性,大法官會議釋憲僅能指出財政部應通盤檢討現行法令有關所得歸類、計算方式是否合理,以及各項租稅優惠措施是否過於浮濫,要求有財政部悉心體察,貫徹租稅公平原則,合理分配國家稅賦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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