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坐牢的法官、檢察官出獄後還可以轉行當律師,合理嗎?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今(7)日發出聲明,律師公會不是資源回收桶,呼籲修改律師法入會資格,增訂犯貪污及一年以上的罪被起訴者,停止轉任律師審查。
不肖司法官 東窗事發快轉律師
施秉慧表示,長期以來操守不佳、違法瀆職的司法人員經常在面臨東窗事發之際,趕快轉任律師,得以繼續在司法領域工作。律師公會現在礙於律師法第11條第1項後段規定,律師公會不得拒絕律師入會,被迫接受這些被淘汰的司法官申請加入公會,變成執行律師。
施秉慧舉例,王姓檢察官因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7年 6月,於2010年11月3日入監服刑。103年5月23日假釋出獄,馬上於103年6月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請加入公會遭拒。
王控告台南律師公會,結果法院於今年1月3日判決台南律師公會敗訴,台南律師公會應同意王姓律師加入律師公會。她說,台南律師公會為維護律師的尊嚴,於1月19日提出上訴。
施秉慧解釋,這個法律漏洞在現行律師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
籲修法關漏洞 不收淘汰司法官
她說,這一款法律適用的前提是,必須經過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對現任律師有用,但對於犯案時是法官或檢察官不是律師的人,無法依律師法移付懲戒和除名,變成坐牢出獄後的司法官,可以申請加入律師公會,轉任律師的不合理漏洞。她說,這不僅是法律漏洞,還是公開漏洞,更是被淘汰司法官轉任律師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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