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22日召開臨時董事會,決定「解散」公司。因為影響上千員工、上萬旅客權益,一時間眾人交相指責興航惡性倒閉。律師從法律觀點指出,興航依公司法進行解散、留資金做資遣費和賣飛機償債,不像惡性倒閉。
黃日燦:突然宣布解散 情有可原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黃日燦,曾在美國華爾街工作,協助外資與國內企業併購經驗豐富。他說,解散是公司法的專有名詞,意思是「公司要收起來,不做了」。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除了董事會通過,還要經股東會同意,然後向經濟部辦理解散登記。
黃日燦說,董事會在討論要不要解散時,對內、對外都要保密,不可能在鬧得滿城風雨,街頭巷尾都知道經營不下去才宣布解散,因此突然公布解散,是「情有可原」的事。
黃日燦解釋,從興航還保留12億元做為資遣員工、退機票票款使用,以及與債權銀行團協商,以賣飛機償還貸款的做法看來,經營者正在努力依法律規定盡到公司責任,不像惡性倒閉。若要惡性倒閉,大可捲款一走了之,員工連資遣費都拿不到。
黃心賢:兩次空難 旅客不敢搭斷金流
曾任法官,嫻熟民事訴訟的法源法律事所主持律師黃心賢說,公司法第315條指出,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由,包括,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會作出解散決議、與他公司合併、分割、破產等等。
他指出,興航宣布解散是它的權利,債權銀行不能也沒有權力不讓它解散,不能要求它繼續經營。債權銀行的當務之急是趕快處分擔保品,拿回貸款。
黃心賢指出,以前也有大型企業經營面臨困境,後來以申請紓困熬過難關。例如,台灣高鐵向債權銀行團申請紓困,要求降低貸款利息,延長還款期限,成功脫困。
黃心賢認為,復興航空做不下去,除了前三季虧損22億餘元,又沒有向銀行申請紓困方案,主因是澎湖、南港基隆河兩次空難,摔掉旅客對興航的飛安信心,「沒人敢拿生命開玩笑」,旅客不敢搭機,沒有現金入帳,斷了金流,虧損當然日益擴大,成了無底洞,且經營者認為看不到希望的春天,只好走上解散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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