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局花蓮運務段王姓職員,6天之中2次酒駕被警方查獲,遭鐵路局記兩次大過並免職,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後來公懲會決議對王降2級改敘,懲罰比免職輕,王反而因一事不兩罰原則救了他,不用免職。
判刑6月又2大過免職
王姓男子是花蓮運務段業務人員,2105年5月18日酒後駕車被宜蘭警方查獲。不料,同月24日王又再次酒駕被花蓮警方查獲,移送法辦。2次酒駕被花蓮地方法院合併判處6月徒刑,王以易科罰金18萬元結案。
鐵路局則以王6天內2次酒駕,不將法律看在眼裡,嚴重損害公務員形象和聲譽,今年1月中旬記王兩次大過,去年的考績丁等並免職。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公懲會減輕懲罰 效力高於鐵路局
今年1月29日,公懲會決議對王兩次酒駕行為懲罰他降2級改敘。已經被免職的王馬上提起訴訟,主張基於一事不兩罰原則,公懲會的懲處決議效力高於鐵路局的懲罰,他願意接受降2級改敘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規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避免一事兩罰。
因為以上規定,公懲會的「降2級改敘」高於鐵路局的記兩大過並免職,因此鐵路局要依公懲會的決議辦理,讓王復職並降2級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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