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兩名女業務,跳槽後用舊公司的客戶資料推銷新公司產品,被控洩漏營業秘密,分別被判刑4月、3月徒刑,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未加密的客戶資料不算機密,日前逆轉改判無罪。
王姓、余姓女業務員,2013年都在台中市一家生技公司,當電話行銷業務員,之後分別離職。2014年3月、4月分別到第二家生技公司上班,王女擔任業務經理、余女是電話行銷業務,推銷與舊公司相同的保健食品。
一審判兩人各4月、3月徒刑
第一家生技公司控告王女、余女,兩人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使用從該公司帶過去的客戶資料,推銷與該公司功能一樣的保健食品,損害該公司的利益。兩人違反勞動契約「因工作或職務上知悉的公司事務,均願負保密義務,不得外洩」的規定,涉及洩漏營業秘密罪。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認定王女和余女確實使用舊公司的客戶電話資料,為新公司推銷食品,依洩漏營業秘密罪判處王女4月、余女3徒刑,均可易科罰金。兩女不服氣,均提起上訴。
▼公司資料要有保密措施才算是機密。示意圖/Shutterstock
有合理保密措施才算機密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時,向王女和余女購買保健食品的顧客作證,以前是向舊公司購買,後來接到王女、余女電話推銷功能類似的保健食品,因為習慣向兩人購買,因此購買新公司的產品。法院因此認定王女、余女的確用舊公司的客戶資料推銷新公司的產品。
智財法院指出,刑法上的「工商秘密」是指工業、商業上應保密的重大機密,例如製程、技術、配方或程式設計等,要具有經濟利益,且要有合理的保密措施才構成工商秘密,不是業者主觀認為是機密的就算機密。
法官指出,王女和余女任職的舊公司並沒有將客戶個資、電話號碼列為機密,也沒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例如要有密碼或主任級以上人員才能進入客戶檔案等保密措施。據此認定,王女和余女拿到的客戶資料不算工商秘密,日前逆轉改判兩女無罪。本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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