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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騙子獲減刑輕判 因為不知騙到誰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4/25 13:25
最後更新時間:2016/06/29 09:35

台灣年輕女子呂毓菱、黃舜稜等6人兩年前加入柬埔寨詐騙集團,扮演接線生、大陸公安,以欠繳電話費、要查證資金是否合法詐騙大陸人士,被一審法院以詐欺罪分判2年8月不等刑期。二審則以沒有證據證明被害人受騙,改以詐欺未遂減刑改判1年8月。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今天被駁回,確定。

本案改判重點在於,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認為檢察官起訴的資料,無法證明某個被害人是被呂女或黃女所騙,無法證明經過她們轉接的每一次電話都有人被騙,所以從詐欺既遂改以詐欺未遂論罪,刑度因此減輕。

角色扮演唬住被害人

判決書指出,呂毓菱(女,22歲,綽號Elmo)、黃舜稜(女,25歲、橘子)、袁珮芳(女,24歲,拉拉)、李政勳(25歲,小白)、林維欣(28歲,小林)與熊思維(26歲)在103年4月到柬埔寨參與以蔡見生為首的電話詐騙集團,分工合作扮演一線電話接線生、二線大陸公安和三線檢察官。

呂女等人以電信機房網路使用「群發系統」,向大陸四川省及廣東省民眾發送電話簡訊,內容為電話欠費通知,要求收到訊息者回撥電話。若到收訊者回撥查證,呂女等人就佯稱欠繳電話費,且其個人資料外洩,假裝好心將電話轉給「假公安」報案,然後再由假檢察官打電話,要求對方到提款機匯款,供檢察署查證資金是否合法。

103年7月3日,我國刑事局、大陸公安部聯手,會同柬埔寨國內安全局在柬埔寨逮獲呂女等人,帶回台灣接受司法調查。呂女等人坦承犯行,請求法官輕判。

騙子輸出國,毀台灣形象

台中高分院認為,她們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電信詐騙的決心,從台灣騙到海外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損害我國形象,但因證據無法證明被害人是誰,改以詐欺未遂罪量刑。

判決書指出,因黃女和呂女等人犯行橫跨新舊法律,觸犯舊法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判刑從原來的1年改判10月,易罰金27萬元;新法加重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從原來的2年8月改判1年6月或1年8月須入監坐牢。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今天上午駁回,定讞。

圖/非當事畫面/TVBS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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