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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偷窺如廁 沒「工具」、妨害秘密不成立

記者 吳奕慧 / 攝影 崔重群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4/10/05 15:09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偷窺算不算涉及妨害秘密罪呢?台北市一名男子多次躲進女廁偷窺,被移送法辦,落網後,辯稱雖然想看但沒看到,手機裡也沒有任何偷拍的照片或影片,檢方最後只能對他做出不起訴處分,因為刑法妨害秘密罪,必須是以工具或設備窺視,以及散播影像,才算觸法,光用肉眼看,只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6千元以下罰鍰。

這是2011年發生在高雄的偷窺事件,簡姓男子尾隨女生進入廁所,他就趴在門口,透過門縫偷看,離譜的行徑很快就被發現,對方報警處理,沒想到簡姓男子被移送到地檢署後,並沒有被依妨害秘密罪起訴。

台北也發生過,科技公司男員工多次躲進女廁,意圖偷看,被送辦,不過他辯稱,他只是想看,但沒有真的看到,手機裡也沒有不雅畫面,同樣,這起案例也是不起訴,原因在於他們都只用肉眼窺視,類似案例還很多。

律師李岳洋:「他必須是用透過所謂的工具或是設備,才有處罰的問題。」

妨害秘密罪規定,必須使用工具,像是相機、手機或望遠鏡等等,否則只用肉眼看,很難被認定觸法,只有道德、不道德的問題。

不過就算是以肉眼注視,還是讓被騷擾的人覺得不舒服,是否等於性騷擾呢?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也有爭議空間,如果是眼神讓人覺得毛毛的,舉證提告可能會被罰錢,伸出鹹豬手、肢體碰觸,就得面臨刑責追究,雖然法律上有灰色地帶,民眾還是別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偷窺#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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