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一名女子買了一套盜版韓劇DVD,看完後上網拍賣,賺了50元,但卻被正版代理商控告,還把滯銷、包裝成本都算在她頭上,求償20萬。不過法官認為,公司僅損失一套光碟收入,判賠1680元。
這個判決最主要凸顯,保護著作權固然重要,但求償也不能無限上綱。
被告是在大陸旅遊時,以台幣250元買了盜版韓劇,看完後上網以300元拍賣,但著作權人卻把韓劇滯銷、包裝成本問題,都算在她頭上,求償20萬。
法官認為,這對誤觸法律的民眾不公平,刑事部分,判決女子緩刑2年,民事部分,則需賠償1套正版韓劇的價錢,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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