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國家公園內的「陽明禪寺」被陽管處發現是國有地,而且還是違建,遭蔡姓男子長期使用,因此提告請求拆屋還地。蔡說,拆除會侵害宗教自由與居住權,但士林地院均不採信,判決蔡男須拆除地上建物、棚架、水塔、金爐、將柏油路刨除,騰空返還給土地給陽管處,並給付9萬4726元不當得利,每日另付213元至返還為止。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主張,土地是中華民國的,蔡男無權占用,請求法院判決應「拆除所有建物與地上物」、「刨除柏油路」,將土地騰空返還、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稱岳母買下還住了46年 拆除侵害宗教自由
蔡男主張,岳母早期項台灣鋁業公司買下房屋,國家後來才買走土地,依《民法》規定,應推定有租賃關係;且長年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已默示成立租賃或借貸關係。
蔡也說,他們夫妻住在這46年、「陽明禪寺」也已62年。陽管處對該地並無開發計畫,要求強拆將侵害宗教自由、居住權與生存權,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若真要拆,請法官給予3年以上的寬限期。
法官查出屋主名下17筆房產、房間堆雜物
法院認為,蔡男無法證明當初向台鋁買屋的過程、繳納的土地使用補償金,只是因為無權占用而給付的代價,不能因為繳費,就當作雙方有成立租賃或借貸契約。
法院認為,蔡沒有住在那裡,訴訟打了一年多,早就有時間可以規劃搬遷寺廟,國有地不能任由私人占用,不給寬限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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