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日前發生一起配偶權遭侵害卻求償失敗的官司,林姓男子因發現妻子江女時常與另名陳男時常電話熱線,甚至親眼目擊陳男騎機車溫情接送江女上下班,兩人互動極其親密,過程中更出現擁抱、親吻等超越友誼的肢體接觸。林男不甘婚姻遭到背叛,憤而向新北地院提起民事告訴,對江女與陳男兩人連帶求償精神撫慰金50萬元。不過,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雖然認定兩人的行為確實已經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但由於不符合民法「情節重大」的賠償要件,判決林男敗訴,江女與陳男兩人均全數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認侵害配偶身分法益須達重大程度
判決指出,林男身為配偶,能否合法請求非財產上的精神損害賠償,核心關鍵在於配偶江女與陳男的交往行為,是否已經嚴重侵害到林男的身分法益,並且必須達到法律所規範的「情節重大」之程度。法官進一步引用《民法》相關條文解釋,除非原告林男能夠提出明確證據,證明自己所主張的受害事實內容,已經符合情節重大的法定情況,否則僅基於配偶身分法益遭受侵害而請求精神撫慰金,在法律層面上即屬於無理由,法院依法無法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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摟抱接送難比擬重大犯罪求償駁回
法官最後審酌林男所主張的受害事實,內容僅為妻子江女與陳男私下單獨電話聊天、共同搭乘機車接送上下班,以及在公開或私下場合有互動親密、擁抱與親吻等行為。法官認為,縱使林男所指控的偷情內容全部屬實,且該行為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或許明顯逾越了正常人際交往分際,然而對比民法立法理由中所列舉的「情節重大」案例,兩者嚴重性難以相提並論。法官認定林男婚姻被侵害的事實並沒有達到法定的嚴重程度,因此其求償50萬元精神撫慰金之主張為無理由,依法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