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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討2萬扶養費!兒女抖出「百萬存款+家暴」 法院查屬實駁回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6/01 11:13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01 11:35
79歲翁與子女上法庭。(示意圖/AI生成)
79歲翁與子女上法庭。(示意圖/AI生成)

一名79歲老翁認為自己獨居無人照料,又疾病纏身,向一雙子女請求每月各支付1萬元扶養費,但2名子女拒絕,反控父親過往有家暴、羞辱等行為,並指父親資產充足,反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新竹地院審理後,認老翁尚有經濟能力,雙方訴求皆不成立,「雙雙駁回」請求。可上訴。

父親主張,青壯時期從事玻璃業,經濟良好,將長子扶養至大學畢業、女兒則扶養至出國留學,但現年已79歲,無任何收入、病痛纏身且獨居,不時須前往醫院,2名子女均有一定經濟能力,依《民法》規定,請求2名子女自2025年8月1日起,至其死亡之日止,按月各給付新臺幣1萬元,而且他也不同意子女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女兒控訴父親曾家暴


長子主張,父親在銀行有100多萬存款,有價值3、4百萬的玻璃存貨,另於2025年6月間曾返還父親56萬餘元,父親至少有200萬現金,無受扶養必要。自己尚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需扶養,反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女兒則指控,父親曾對母親及兄長有故意虐待及侮辱行為,法院有核發通常保護令。她已帶母親及兄長另覓居所,並長期負擔兄長醫療費,母親的住處已經留給父親住。基於父親的惡意行為,認為繼續扶養顯失公平,也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資產充足無扶養資格 法院駁回訴求


 
新竹地院調查,提告的父親每月領有老人年金、國民年金約7000元,目前住在他出資購買但登記在同居人名下的房屋中,函詢銀行,截至2026年1月仍有存款154萬餘元及外幣,既然能維持生活,就不符合《民法》規定的「受扶養權利者」要件,2名子女對於父親的「法定扶養義務」在現階段,根本還沒有發生。

更多新聞:新竹已婚男拿「空白身分證」騙砲 單身女淪小三氣炸求償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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