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79歲老翁認為自己獨居無人照料,又疾病纏身,向一雙子女請求每月各支付1萬元扶養費,但2名子女拒絕,反控父親過往有家暴、羞辱等行為,並指父親資產充足,反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新竹地院審理後,認老翁尚有經濟能力,雙方訴求皆不成立,「雙雙駁回」請求。可上訴。
父親主張,青壯時期從事玻璃業,經濟良好,將長子扶養至大學畢業、女兒則扶養至出國留學,但現年已79歲,無任何收入、病痛纏身且獨居,不時須前往醫院,2名子女均有一定經濟能力,依《民法》規定,請求2名子女自2025年8月1日起,至其死亡之日止,按月各給付新臺幣1萬元,而且他也不同意子女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女兒控訴父親曾家暴
長子主張,父親在銀行有100多萬存款,有價值3、4百萬的玻璃存貨,另於2025年6月間曾返還父親56萬餘元,父親至少有200萬現金,無受扶養必要。自己尚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需扶養,反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女兒則指控,父親曾對母親及兄長有故意虐待及侮辱行為,法院有核發通常保護令。她已帶母親及兄長另覓居所,並長期負擔兄長醫療費,母親的住處已經留給父親住。基於父親的惡意行為,認為繼續扶養顯失公平,也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資產充足無扶養資格 法院駁回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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