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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做事怎算人頭?最高法院點4疑點 將顏寬恒詐領助理費案發回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5/28 18:52
最後更新時間:2026/05/28 18:52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圖/TVBS資料畫面)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圖/TVBS資料畫面)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詐領助理費等案,二審依貪污罪判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108萬餘元、人頭助理林進福判刑7年8月。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一下認定是「沒做事的人頭」,一邊又承認「有去跑攤做選民服務還有證據」等4項疑點有待調查釐清,今(28)日撤銷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筆錄證據能力未釐清


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詢問顏寬恒時,「尚未知悉」顏是否涉貪,與卷內事證不符。這攸關顏陳述的證據能力,二審未調查釐清即認定有證據能力,有理由矛盾、調查未盡之違法。

 
 

斷章取義、評價不合理


最高法院又指,二審未就顏寬恒的全部供述合併觀察綜合評價,僅擷取他語意不明的部分陳述,作為未聘僱林進福為公費助理的依據,對於證據評價欠缺合理性。
 

帳目紀錄缺乏依據


其三,二審未指出認定黃玉萍將林進福的立法院助理薪資,記錄在顏寬恒的代收款的依據為何,事實尚有不明,無從認定是否適法。
 

認定事實與證據矛盾


 
撤銷發回的第四項理由是,二審認定顏、林是「掛名人頭助理」詐領公費,卻又說明林進福有替顏跑婚喪喜慶、處理民眾請託等選民服務,且有5名證人證述、照片、LINE紀錄為證,二審認定的事實與證據並不相符,有必要再予釐清,故撤銷二審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更多新聞:涉貪案逆轉?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顏寬恒首發聲:還我公道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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