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顏寬恒詐領助理費等案,二審依貪污罪判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108萬餘元、人頭助理林進福判刑7年8月。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一下認定是「沒做事的人頭」,一邊又承認「有去跑攤做選民服務還有證據」等4項疑點有待調查釐清,今(28)日撤銷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筆錄證據能力未釐清
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詢問顏寬恒時,「尚未知悉」顏是否涉貪,與卷內事證不符。這攸關顏陳述的證據能力,二審未調查釐清即認定有證據能力,有理由矛盾、調查未盡之違法。
斷章取義、評價不合理
最高法院又指,二審未就顏寬恒的全部供述合併觀察綜合評價,僅擷取他語意不明的部分陳述,作為未聘僱林進福為公費助理的依據,對於證據評價欠缺合理性。
帳目紀錄缺乏依據
其三,二審未指出認定黃玉萍將林進福的立法院助理薪資,記錄在顏寬恒的代收款的依據為何,事實尚有不明,無從認定是否適法。
認定事實與證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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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