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因京華城案,一審遭重判10年,北院隨後又裁定加保3000萬元。另外,沈慶京以經營公司事業為由,聲請將科技監控行動範圍由台北市變更為台灣本島,一審裁定駁回,沈不服提起抗告,卻因錯過法定抗告期限,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不得再抗告。
沈慶京捲入京華城案後,自2024年8月底遭羈押禁見,羈押期間反覆因血尿、高血壓等症狀保外就醫,直到2025年7月獲裁定以1.8億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實施科技監控,監控範圍在台北市,若要前往新北市三芝區祭拜父母,必須另行向法院聲請。
京華城案2026年3月26日一審宣判,北院先於今年3月20日裁定,沈慶京自3月24日起延長三線、科技監控8個月。
為「全台巡事業」 沈慶京聲請擴大監控範圍
沈另行聲請變更科技設備監控範圍至台灣本島,主張本案涉案情節較多、較重的同案被告都已經解除限制住居,若再繼續對他限制於台北市活動,有違平等原則,他歷來都有按時出庭,絕無棄保潛逃的可能。
錯過10天期限 抗告遭高院駁回
沈慶京提抗告,高院指出,一審於2026年3月20日裁定駁回,裁定於3月23日送達沈慶京的限制住居址,抗告期間自次日即24日起算10日內,也就是4月2日前提抗告(無在途期間,非星期假日),但沈慶京遲至4月7日才向北院提起抗告,已逾法定10日抗告不變期間。抗告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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