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美國運通公司一名資深副理于姓女子2022年3月被公司以業務調整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但整個部門只有她「被離職」,于女提起訴訟主張違法解僱,一審敗訴後,她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公司「未盡安置義務,面試是走過場」,逆轉改判于女勝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公司須補發薪資及獎金約550萬元。
女副理育嬰復職後職權架空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于女說,她自2016年6月育嬰復職起即遭公司職場排擠、職權架空,即便績效超標仍無升遷加薪,最終於2022年被非法解職。二審雖逆轉勝訴,但她憂心公司裁減部門將導致再度遭變相裁員,對回任充滿疑慮。她強調,此仗是為了贏回法律身分,更期盼職場能給予勞動者最基本的尊重。
于女主張,她自2011年起任職於美國運通擔任企劃副理。公司於2022年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資遣她,但她認為部門內僅她一人被裁,本質只是人事精簡;公司在資遣前後有多項職缺釋出,如:數位平台副理、活動經理等,卻未主動告知、未提供教育訓練或評估她的適任性,僅讓她自行申請;她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請求補發自資遣後至復職日止的月薪8萬餘元、年終及勞退金。
台灣美國運通公司則主張,為因應數位電子行銷趨勢,公司裁撤傳統的實體擺攤業務,組織結構發生實質調整,符合《勞基法》規定;公司曾評估過多個職缺,認為于女不具備數位行銷經驗,無法勝任新職位。雖曾讓她面試「Relationship Manager(黑卡會員經理)」,但她缺乏客戶服務經驗且動機不強未被錄取,才依法律規定終止契約。
二審:有轉職前例、能力可勝任、面試走過場
高院調查,美國運通的實體促銷場次,從2017年的42場降至2022年的6場,業務重心確實從傳統「面對面募卡」轉向「數位行銷」,符合「業務性質變更」要件。
高院依據另2位同事的轉職前例,2人原本也只負責卡片銷售,同樣沒有服務黑卡會員的經驗但都能成功轉黑卡經理;于女具備良好溝通與人際關係管理能力,黑卡經理所需的專業知識可透過內部培訓習得,公司雖給面試機會,但卻以「沒經驗」拒絕于女,對比其他轉職成功的同事,顯然標準不一,違反資遣的「最後手段性原則」,認定資遣無效。
二審廢棄一審敗訴判決,逆轉改判僱傭關係存在,公司須按月給付薪資及年終、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