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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HBL球星拍私密片還「逼陪泡湯」 職籃經紀人更一審維持4年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3/24 17:35
最後更新時間:2026/03/24 18:03
劉姓前經紀人。(圖/TVBS資料畫面)
劉姓前經紀人。(圖/TVBS資料畫面)

UBA大專籃球聯賽前經紀人劉姓男子2021年間,取得24名HBL球員的私密片後散布給網友,接著又傳送恐嚇訊息給其中一名球星要脅「陪泡溫泉」、拍裸露影片,幸好該名球星沒有配合;他另在IG假冒正妹,騙成年球員拍裸露下體的不雅影像,但劉男對於控訴全盤否認。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24)日仍重判劉男有期徒刑4年。
 

逼球星陪泡溫泉換「不流出」一審無罪 檢方上訴


更一審指出,本次審理範圍僅限於劉男是否對該名球星恐嚇及脅迫拍攝私密片未遂,一審獲判無罪部分。

 

檢方指控,劉男於2021年5月14日透過IG訊息,恐嚇該名HBL球星「如果不出面處理,會把你的不雅影像交給教練處理,讓隊友、家人、學長都知道」,被害球星因心生恐懼,當日下午14、15時許前往新北市中和區與劉男見面。劉男口頭承諾,會協助處理不雅影片,但要求被害球星必須「陪同泡溫泉」拍攝裸露影片作為回報與懲罰。
 

無罪3原因:證據不具體、對話脈絡並非恐嚇、時間矛盾


更一審合議庭審酌IG對話內容,雖有「一定要處罰啊」、「會幫但一定要處罰」等語,但對話並未具體說明處罰內容,劉男也否認要求拍攝裸照或裸露影片;僅憑被害球星單一證詞及不具體的對話,難以作為有罪認定的補強證據。

 
檢方指控,劉男於2021年5月16日脅迫球星,但猥褻影片取得時間為2021年6月1日及12月5日,時間先後矛盾,難以認定劉男於指稱時間持有影片,形成重大疑點;加上對話內容多為分析利弊、勸誡勿再犯,並未達到不法侵害程度。

檢察官上訴以對話紀錄佐證,但更一審認為,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的認定標準,依罪疑唯利被告原則,維持無罪判決。恐嚇不得再上訴,檢察官要對其餘上訴,須受《速審法》第9條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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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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