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福中心育幼家庭生活輔導員蕭姓女子被控,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拿手機拍攝男童洗澡裸照,有9名男童被拍,直到2019年有男童上性平課時提及遭拍裸照,警方介入偵辦,在筆電、隨身硬碟查扣影像。台北地院依兒少性剝削判處8年6月,但她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19)日撤銷改判為11個月,主要是有孩童達成和解,以及另7次偷拍犯行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高院調查,蕭女自2010年11月至2020年9月,在兒福中心下所設育幼家庭擔任生活輔導員。2015年1月至6月間,蕭女在幫年僅7歲至11歲的3名男童洗澡過程中,偷錄男童全裸全身照;2012年3月1日,一名未滿7歲男童在浴室脫衣之際,蕭女又竊錄男童裸照。
蕭女上訴否認犯行,主張一審認適用法有違誤,但高院依卷內事證,認為她有無故以手機偷拍4名幼童的犯行;而一審認定照片與《兒少性剝削》中的「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以及《刑法》中的「性影像」構成要件不符,因此應從一重論以修正前《刑法》製造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二審法官認定蕭女因職務便利竊錄兒童隱私
高院認為,蕭女時任輔導員,卻忽視法律對兒童身體隱私的保護,濫用院童對她的信任偷拍,造成兒童感受難堪、羞憤及害怕照片外流;考量一男童表達不舒服感、另一男童請求從輕量刑、還有一男童表示依法處理,審酌蕭女無前科、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撤銷改判11月徒刑,相關違法物品均遭沒收。
部分罪名不成立 原判決撤銷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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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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