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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9男童洗澡!女輔導員一審8年半 二審「這理由」剩11月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3/19 17:37
最後更新時間:2026/03/19 17:55
警方查扣蕭女的電腦、硬碟。(示意圖/AI生成)
警方查扣蕭女的電腦、硬碟。(示意圖/AI生成)

兒福中心育幼家庭生活輔導員蕭姓女子被控,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拿手機拍攝男童洗澡裸照,有9名男童被拍,直到2019年有男童上性平課時提及遭拍裸照,警方介入偵辦,在筆電、隨身硬碟查扣影像。台北地院依兒少性剝削判處8年6月,但她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19)日撤銷改判為11個月,主要是有孩童達成和解,以及另7次偷拍犯行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高院調查,蕭女自2010年11月至2020年9月,在兒福中心下所設育幼家庭擔任生活輔導員。2015年1月至6月間,蕭女在幫年僅7歲至11歲的3名男童洗澡過程中,偷錄男童全裸全身照;2012年3月1日,一名未滿7歲男童在浴室脫衣之際,蕭女又竊錄男童裸照。

 

蕭女上訴否認犯行,主張一審認適用法有違誤,但高院依卷內事證,認為她有無故以手機偷拍4名幼童的犯行;而一審認定照片與《兒少性剝削》中的「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以及《刑法》中的「性影像」構成要件不符,因此應從一重論以修正前《刑法》製造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二審法官認定蕭女因職務便利竊錄兒童隱私


高院認為,蕭女時任輔導員,卻忽視法律對兒童身體隱私的保護,濫用院童對她的信任偷拍,造成兒童感受難堪、羞憤及害怕照片外流;考量一男童表達不舒服感、另一男童請求從輕量刑、還有一男童表示依法處理,審酌蕭女無前科、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撤銷改判11月徒刑,相關違法物品均遭沒收。
 

部分罪名不成立 原判決撤銷改判無罪


 
公訴檢察官另指控,蕭女2016年1月至6月間又有7次偷拍的行為,高院審酌卷證後,認定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撤銷原判決該部分罪刑,改判無罪。可上訴。

 

《TVBS》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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