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王鴻偉25年前因追求心儀女子不成,狠砍176刀後棄屍,被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定讞。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認定王鴻偉的死刑判決未經「一致決」、第三審未經言詞辯論,依判決意旨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王鴻偉是繼黃春棋、陳憶隆、郭俊偉後,檢察總長依據「憲判字第8號」提起非常上訴的第4名死囚。
出身富裕家庭的王鴻偉2000年9月26日清晨6時,25歲的他駕駛賓士埋伏在心儀女子張雅玲住處巷口,趁張女出門上班將對方撞昏塞入後車廂載往新北淡水,他見張女仍有呼吸,持西瓜刀砍殺176刀,棄屍淡水商工路旁空地,還故布疑陣試圖掩蓋犯罪,最終,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自首。最高法院2009年5月14日判處王鴻偉死刑定讞。
多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行政訴訟都遭駁回
王鴻偉自2011年起多次聲請再審,也請求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王鴻偉也曾與另12名死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前總統蔡英文特赦或減刑遭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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