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及多起防災救難器材採購弊案,最高法院於今日針對其中收賄、洗錢及圖利等七項罪名駁回上訴,全案正式定讞,合計刑期高達五十五年八個月。台北地檢署在接獲最高檢察署通知後,為落實國家刑罰權並維護司法正義,立即啟動防逃機制,由檢察官依法簽發拘票,指揮調查局北機站幹員於今晚前往黃季敏住處將其拘提到案,並於今夜直接移送監獄發監執行。
任內收賄與防災弊案

黃季敏被控於民國九十一年至九五年間擔任消防署長期間,利用掌握防災器材採購權的機會,在九件標案中收受廠商賄賂,非法所得共計新台幣一千九百二十四萬元。檢調單位更進一步查出,黃季敏涉嫌為特定廠商量身訂製招標規格。台北地檢署於二○一二年底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黃季敏及相關人員共十二人,並一度對其求處無期徒刑,隨後更追加起訴多名涉案人士。
歷審判決演進與司法裁定
本案經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後,依收賄等罪判處黃季敏有期徒刑十八年、褫奪公權八年,並沒收犯罪所得兩千零七十六萬元。案件進入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於二○二二年認定其涉及貪污收賄、洗錢、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今日最高法院駁回其中七案的上訴,確定其刑事責任;至於另外四起案件,則因事實不明及理由不備等原因,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北檢落實國家刑罰權
台北地檢署表示:「本署今日收受臺灣高等檢察署轉最高檢察署通知後,立即啟動防逃機制,由檢察官依法簽發拘票,交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官前往黃姓被告住處執行拘提到案,本署將依程序發監執行,落實國家刑罰權並維護司法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