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前北分署長謝宜容,涉以就業安定基金購買三節禮盒、並指示部屬圖利特定業者裝修辦公室,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洩密等罪嫌起訴。一審判處4年6月,褫奪公權3年。謝宜容、檢方皆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16)日宣判,二審就褫奪公權3年部份撤銷,改褫奪公權2年,其餘駁回上訴。可上訴。
量刑屬獨立裁量權 程序合乎規範
高院發言人文家倩法官表示,因檢察官、被告謝宜容都只有針對量刑提起上訴,所以二審只就量刑審理。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判決已審酌謝宜容的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所生損害以及違反義務的程度等量刑事由為整體的獨立裁量,沒有違反罪責原則、公平原則,是屬於量刑裁量權的行使,檢察官、被告的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高院另就褫奪公權部分,因為宣告多數褫奪公權的時候,只要就最長的期間來執行。原判決就謝宜容所犯三罪各諭知褫奪公權2年,卻在主文欄宣告褫奪公權3年,此部分有所違誤,就褫奪公權部分撤銷改判,宣告褫奪公權2年。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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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