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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狼師瞎哄國中女學生「不是玩玩」 侵犯9次遭重判

記者 林雅婷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4/13 15:34
最後更新時間:2026/04/13 15:34
補教老師與國中女學生交往並9度發生性行為。(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補教老師與國中女學生交往並9度發生性行為。(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屏東一名補習班李姓男老師,明知女學生未滿16歲,2017年起與她交往並9度發生性行為,地點包含高雄住處及汽車旅館,造成女學生身心受創。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判李姓男子9罪各1年2月,合併執行4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案件證據包括親密照片、對話錄音及診所病歷,法院認定關係已對女學生造成長期傷害。
 

師生戀釀長期傷害 法院判刑4年6月

李姓男子自2016年至2018年於屏東一間補習班任職,與當時國中女學生相識。2017年1月兩人開始交往,李男明知女方未滿16歲,於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間,先後9次與女學生發生性行為,涉及地點為高雄住處及汽車旅館。法院審理過程中,李男否認與女學生交往及發生性行為,辯稱為招生糾紛遭抹黑,但法院未採信說法。

 
法院調查發現,女學生能明確交代交往與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並詳述李男住處格局及身體特徵,與卷宗及診所病歷相符。卷內除有兩人親密合照,還有雙方後續對話錄音。法官指出,錄音中李男多次提及「對妳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對妳造成創傷」等語,顯示雙方關係並非單純師生互動。

女學生自高中起,因這段關係承受巨大壓力,出現失眠、哭泣、自傷及讀書分心等現象,最終罹患重度憂鬱。心理師出庭時表示,女學生有延遲性創傷反應,與少女時期與老師發生性關係高度相關。法院據此認定,這段關係對女學生身心造成長期傷害。
 

違反女學生意願認定強制性交

法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每次行為皆違反女學生意願,因此未認定為強制性交,而是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論處。法官痛批李男身為補習班老師,卻多次對未滿16歲女學生下手,且犯後否認犯行,形塑女學生為誣告者,讓她二度受創,態度惡劣。高雄地方法院最終判處李男9罪各1年2月,合併應執行4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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