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大同區黃姓女子因與前同居人林姓男子發生爭執,於2025年4月8日中午,在租屋處持打火機點燃曬衣架上的藍色布幔,導致火勢失控,燒毀住宅並波及鄰宅,連自身亦受傷。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黃姓女子具有放火的不確定故意,依《刑法》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
火勢蔓延致鄰宅損毀 判刑7年10月
判決指出,黃姓女子與林姓男子曾為情侶並同住,依法屬於家庭成員。當日因細故發生口角,黃姓女子明知屋內布幔與家具等為易燃物,仍以打火機點燃布幔,火勢迅速蔓延,不僅造成手部、頭部及腳部燒傷,更導致住宅失去居住功能,鄰宅的鐵皮牆、鐵窗及鐵捲門變色,牆面與物品也被燻黑。
法官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燃燒當下,林姓男子質問「妳放火幹什麼」,黃姓女子則回應「你放的」、「我在救火」,並在對方表示要報案時回嗆「不用打啊,裝什麼裝啊」。法院認為其對火勢發展採取容忍態度,主觀上構成不確定故意。
開庭時,黃姓女子坦承點火但否認故意,稱曾試圖滅火且現場無適當工具,辯護人主張僅屬失火或過失。然而法官未予採信,指出現場充滿易燃物,且黃姓女子未以理性方式處理衝突,最終判決其構成公共危險,依《刑法》相關規定,處有期徒刑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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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