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女子2024年10月跟同性伴侶林女等一群人到宜蘭礁溪旅遊,她9日下午喝酒後傍晚6時欲自民宿酒駕上路,林女以肉身趴臥在引擎蓋上阻止她開車,張女竟在191縣道加速並煞車,致使林女被甩飛墜地,頭顱重創,送醫不治。台灣高等法院今(12)日駁回上訴,維持有期徒刑15年。可上訴。
案發後,警方到場,測得張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 檢察官依家暴殺人罪嫌對張女提起公訴。

國民法官一審依家暴傷害致人於死 判15年
宜蘭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認定,張女觸犯家暴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15年。張女不服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認為,原審認定張女基於傷害犯意,不顧林女受傷的危險仍加速後煞車,應能預見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林女死亡,且林女死亡風險是由張女創造並實現,並無違反經驗、論理法則,也不符合「得被害人承諾」之阻卻違法事由,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二審認為,張女不符合自首減刑要件,原審量刑無違法或濫用裁量,認為張女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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