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鈴教練魯紀賢涉收受至少570萬元為中國大陸在台發展組織,魯等10人因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遭起訴,其中包含藝人郭書瑤胞弟郭伯廷。台灣高等法院今(10)日仍判魯10年6月,郭改判3年。可上訴。
魯紀賢吸收7軍人組共諜組織
檢方查出,魯紀賢涉利用地下通匯管道收受陸資,再透過郭書瑤胞弟郭伯廷、曾姿婷情侶檔、另一名扯鈴教練趙亦偉等人的帳戶收款,對缺錢士官兵施以小利、拉攏,要他們提供營區部署資訊;魯男成功吸收7名軍士官或友人,另有11名尉官或士官兵吸收未遂,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銀行法》等罪嫌起訴魯紀賢等10人。
一審依《國安法》發展組織罪,重判魯紀賢10年6月、常德隆4年10月、馮世維4年10月、李得勝4年4月,林婕妤判6年、林楚崡判6年2月。另依幫助國安法發展組織罪,判處郭伯廷判3年10月、曾姿婷判3年8月、趙亦偉判3年;田曦依《銀行法》地下匯兌罪,判處8年。
魯紀賢5人維持原判 郭書瑤弟5人二審減刑

案件上訴後,高院合議庭認為,魯紀賢、馮世維、常德隆、李得勝、曾姿婷論罪、量刑並無不當,上訴無理由、維持原判;另審酌郭伯廷非軍人、非核心角色,不法利益不多,且已繳回犯罪所得,若依最低刑度判處仍屬過重,改判3年徒刑。
二審考量,林姿穎、林明慧始終坦承犯行,一審雖減刑卻未審酌兩人供出共犯,並繳回犯罪所得,各改判處5年徒刑;趙亦偉未直接接觸、吸收他人加入組織,不法利益不多又坦承犯行,改判2年,緩刑4年。田曦一審時雖繳回犯罪所得,但在二審時才坦承犯行,考量她在台已無居留身分,改判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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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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