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一名年僅12歲的少女小花(化名),與朋友相約凌晨至酒吧喝酒,最終不勝酒力被帶出店外,後續兩名陌生男子小明(化名)與小羊(化名),將小花帶上車並載至旅館,不顧小花反對,強行猥褻、性交得逞。台東地院審酌,認定兩人涉犯《刑法》共同強制性交罪,判處小明有期徒刑10年、小羊有期徒刑9年6月。
12歲少女被撿屍性侵 兩男噁逞獸慾
據判決書所述,一名年僅12歲的女子小花與友人於112年12月24日凌晨5時,前往台東縣某間酒吧聚會,不過小花喝醉,不勝酒力,同天早上6時被友人帶出店外並蹲坐在店外休息。怎料,一名陌生男子小明趁機將小花攙扶上白牌計程車,並與另名男子小羊一起搭車離開。兩人心懷不軌,將酒醉的小花帶到某間旅社中,並向櫃檯申辦入住及拿取房間鑰匙,進入二樓房間內。
小明趁小花躺在床上,先撫摸身體,即使小花拒絕,小明仍趁機指侵,並強制性交得逞;小羊事後竟跟著照做,再度強制性交。休息片刻後,小明獸性大發,二度強制性交,三人於上午10時57分離開旅社。小花事後將該案告知母親,母親得知後立刻報警處置,警方再報請台東地檢署偵查起訴。
兩嫌否認犯行 辯稱:以為她對我有好感
法院審酌,小明否認「我沒有在小花不同意的情況下與她發生性行為」,並稱當時小花到房間有去廁所嘔吐,後續把她扶回床上,確實有與她擁抱、愛撫,並用手撫摸她的私密處,至於有沒有插入已經忘記了。小明稱作筆錄時記憶不太清楚,不過因鑑定報告出來有自己的DNA,不否認有對小花強制性交。他表示,當時在酒吧廁所有和小花碰到面,小花有擁抱自己,以為她對自己有好感,所以才在房間內與她發生關係,是自然發生的。
犯後態度不佳 遭重判10年、9年6月徒刑
法院審酌,小花案發當時年僅12歲,違規於凌晨時出入酒吧喝酒,後續遭兩名陌生男子帶至旅館房間共宿,本應對家長三緘其口避免受責備,不可能憑空捏造自己遭兩人強制性交過程,因此認定小花所言並非虛構。法院說明,事後小明與小羊否認犯行,並未賠償小花,態度顯屬不佳,考量兩人犯罪情節、分工情形,認定兩人涉犯《刑法》共同強制性交罪,判處小明有期徒刑10年、小羊有期徒刑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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