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何姓男子於(去)114年5月17日下午,在彰化縣芳苑鄉漁港路搭乘採蚵車時,竟對未滿12歲的女童伸出鹹豬手,以右手指頭觸摸女童胸部,被女童母親錄影下來,事後何男還辯稱,因車輛顛簸,看到女童滑下去,就扶著她的手,非故意碰觸胸部,此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何男犯行明確,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全家開心出遊卻遭襲胸 男矢口否認
當時何男與女童一家人一起搭乘採蚵車,而車上從左到右,分別坐著女童哥哥、爺爺、奶奶、女童、何男,另一邊坐女童的母親,當時她開心拿手機拍攝記錄家人遊玩的點滴,沒想到拍到女兒遭襲胸的畫面。判決書指出,從影像可知,何男將原朝向自己身體的右手臂往外展,讓右手掌靠近女童,還有明顯低頭及視線朝下的動作,可見他有確認自己右手掌的位置,才繼續朝女童胸部靠近,在幾乎觸碰到女童胸部處時,還用右手小拇指撐開碰觸胸部,女童的衣服都產生些微折痕,直到女童看向何男,他才把右手掌移開。
法官審酌何男為一己私慾,明知當事人為學齡兒童,藉坐同車輛較為擁擠的環境下,對女童進行性騷擾,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觀念,對女童身心產生影響,加上其犯後始終否認犯行,雖然有意願調解,但女童母親拒絕,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依1000元折算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