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現役軍人於113年7月至10月間,在網路上認識一名未成年女子,兩度駕車至台南市偏僻停車場,在車內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並以手機拍攝私密影像。女子向友人透露後被家人知悉並報警。法院審理認定鄭男違反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須賠償女子100萬元,並可提出上訴。手機則依法沒收,案件全程由監視器及影像佐證。
車震未成年還拍片 軍人慘被判刑
判決書內容指出,鄭姓現役軍人於113年7月透過Instagram結識未成年女子,雙方多次網路聊天並談及性話題。113年9月及10月10日,鄭男分別駕駛自用小貨車,帶女子前往台南市區一處偏僻停車場,在車內發生性行為。過程中,鄭男以手機拍攝雙方發生性行為的照片及影片,並儲存作為個人觀賞用途。
警方調閱停車場監視器影像,確認鄭男曾兩度載女子進入該地點,並查扣相關影像資料。女子事後將此事告知友人,家人知情後震怒,隨即陪同報警處理。警方訊問時,鄭男坦承拍攝行為,證據與被害人及證人說法一致,影像內容成為關鍵證據。
法院審酌鄭男犯行,認定其明知拍攝性行為影像屬重大法律責任,卻仍執意拍攝,法治觀念薄弱。考量其坦承犯行且無前科,與女子家屬達成調解,承諾分期賠償新台幣100萬元,取得諒解。法院最終判處鄭男2項拍攝性影像罪,合併執行1年4月有期徒刑,緩刑5年,須履行調解條件,犯案手機依法沒收,案件可上訴。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