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少女因母親再婚搬去跟繼父同住,但母親工作忙很少回家,所以起居都是由繼父負責,但繼父卻從她上小學後就開始跟她聊性,抱怨跟母親性生活不美滿,從少女小四到國一共猥褻573次,口交5次,得知少女交男友時還吃醋,台灣高等法院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判處繼父11年6月徒刑。可上訴。
繼女抵抗就被情勒:去找你媽不要找我
檢警調查,被害少女從幼稚園開始跟繼父同住,一直住到國中一年級。被害少女2017年9月就讀小學四年級開始,繼父常常對她講有關性方面的事情,還會趁著同床機會,以一週至少3次頻率碰她胸部及下體,她會反抗,繼父就會說「那妳去找妳媽,吃住也去找妳媽,不要找我。」
到了2020年9月,被害少女升上國一,繼父開始要求她口交,直到2021年4月,一共得逞5次。被害少女2021年7月終於搬走,暫住阿姨家中,才得以報案提告。
法院審理時,繼父否認犯罪,雖承認有跟女兒同睡一室,但辯稱是因為女兒另交其他男友,不想讓父母管教才誣賴他。
對話紀錄 看不出像長輩與晚輩相處
根據對話紀錄,繼父傳送「現在幾點了,你在發春了(傳送被告生殖器照片)。當媽的受不了了。」女兒回傳「好噁,走開。」繼父也曾傳訊「那你想我怎麼樣。你說怎樣就怎樣我說愛你又不高興。」女兒回訊「反正7:30就對了。」繼父回傳「我每次都說要跟你愛愛你就生氣了。」女兒回「?」繼父又說「知道了啦7點半。」對此,辯護人也承認,從對話紀錄看不出兩人像長輩與晚輩的相處模式,然無從證明繼父有發生性行為,僅是用要求或情緒勒索。
法院根據訊息對話紀錄、被害人接受輔導的狀況,認定繼父觸犯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共573次,以及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罪,共5次,應執行12年。
繼父針對量刑上訴,並在二審時改口承認犯罪,並積極與被害少女和解,最後達成調解,被害少女也同意從輕量刑,因此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11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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