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地檢署王姓檢察官多次傳送有性暗示訊息給1名男員警,並藉機撫摸男警身體、大腿內側隱私部位。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判王男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事官。二審駁回上訴確定。
根據判決書,王男任職南投地檢署期間,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多次以即時通訊軟體傳送有性意味、性暗示的訊息給受其指揮、監督的男警;又分別於同年2月20日下午2時許及4月23日下午3時許,趁男警前往投檢拿取案件資料時,獨自將男警帶至檢察官研究室,違反男警意願,觸摸其身體、大腿內側等隱私部位。
南投地檢署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檢評會決議,請求評鑑成立,王男有懲戒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另外,刑事部分,投檢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王男。王男徵得男警原諒,與男警調解成立,賠償男警新台幣336萬元,並依調解內容於114年參加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共49小時。男警撤回告訴,南投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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