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區一名蔡姓男子2024年1月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三和路4段準備左轉時,因未禮讓行人不慎撞上一名正在過馬路的劉姓女子,導致劉女受傷送醫。事後,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蔡男罰鍰72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並要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對此,蔡男認為該處罰已影響生計,主張當時因陽光刺眼及行人衣著反光致辨識困難才肇事,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法院最終不採信其說法,駁回訴訟,維持原處分。
菜販苦情牌 法院不採信:原裁定符合2原則
據了解,2024年1月13日下午2時許,一名蔡姓男子駕駛小客車沿三和路4段382巷,準備左轉進入三和路四段時,因未禮讓行人,導致不慎撞上一名走在斑馬線上的劉姓女子。警方獲報到場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項舉發,而蔡男被罰7200元並吊扣駕照12個月,還須參加交通安全課程。
事後,蔡男認為該裁處已影響他的菜販生計,進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陽光直射導致刺眼,且劉姓女子著白色衣物產生反光,難以辨識行人。他強調,自己並非未注意行人,且劉女當時低頭滑手機,是因驚嚇跌倒而非車輛撞擊。蔡男更表示,曾聯絡劉女及家屬,對方稱未遭車輛撞擊,盼法院撤銷吊扣駕照處分。
對此,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駕駛車輛行經路口應注意行人及其動態,且劉女醫院急診紀錄記載「傷患為行人,被汽車壓到左腳掌後跌倒受傷」,因此法官認為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合於「必要性原則或侵害最小原則」,駁回蔡男訴訟,維持原裁處決定。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音樂劇魔女宅急便◢
◤你的早餐吃對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