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豬肉攤員工小明(化名),相約未滿14歲少女小美(化名)三度發生性行為。小美母親察覺異狀後,將小明告上法院。基隆地院審酌,因小明坦承犯案且已與家屬達成和解,認定涉犯《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等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4年。
帶未成年女子出遊 仍執意發生性行為
據判決書所述,小明與小美為朋友,小明明知小美未滿14歲,仍於113年10月至11月間,先帶小美到住處性交,後續再前往小美住家房間內二度發生關係。小明於同年12月某天上午9時左右,又藉機帶小美至新北市瑞芳區出遊,雖小美當時已年滿14歲,不過小明仍執意於某處小廟二樓,再度與她發生性行為。小美母親得知後,憤而將小明告上法院。審理過程中,小明坦承犯案,加上小美與母親論述,及Google街景圖翻拍照片及驗傷診斷書等,認定小明罪證確鑿。
犯嫌坦承犯案 遭處2年徒刑、緩刑4年
法院審酌,小明一時無法克制自身情慾而與小美性交,對小美身心健全、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不過考量小明素行尚佳且審理過程中均坦承犯行,並與小美、其母親達成和解。小明自述在家中豬肉攤工作,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等,法院認定他涉犯《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共兩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犯對滿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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