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張姓男子去年12月行經「太平區太堤西路」,遭測速照相機拍到時速91公里,超速51公里被開罰1萬2000元並吊牌6個月!張男不服提告,主張左轉後根本看不到測速標誌,法院審理認定標誌設置確有瑕疵,裁定撤銷原處分。

事發當時,張姓男子開車行經速限時速40公里的太堤西路,遭警方測得時速91公里。張男收到罰單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開車從路口左轉後,警方的「警52」測速標誌設在路口右側,距離210公尺處有移動式測速照相機,但他的行進方向根本看不到該標誌。

法官傳喚執法員警到庭作證,根據警方提供的現場圖及相關照片審理後認定,雖然測速標誌與照相機擺設距離約210公尺符合規定,但通知舉發的劉姓員警坦承,當時「警52」標誌設在該路口朝北的方向,正常程序應設在該路往南的方向,因此認定標誌設置地點不當,裁定撤銷原處分。

對此,民眾看法不一,有人認為警方在一處警告、在另一處照相,兩者有段距離,等於設置地方有問題。也有民眾表示,現在道路交通標示有的標得很奇怪,騎過去那邊是時速40公里,有時候變30公里,但明確的是學區絕對不能快,時速90公里是不可能的。另有民眾認為,測速照相的用意在提醒大家,不是為了取締而取締,但還是呼籲用路人不要騎太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