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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32元電鍋給拾荒婦!檢方、清潔隊員不上訴 判刑3個月確定

記者 曾健銘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1/07 09:31
最後更新時間:2026/01/07 09:42
清潔隊員將回收的電鍋送給拾荒婦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判刑3個月,士林地檢決定不上訴,全案確定。(示意圖/TVBS資料照)
清潔隊員將回收的電鍋送給拾荒婦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判刑3個月,士林地檢決定不上訴,全案確定。(示意圖/TVBS資料照)

台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將民眾丟棄、1只回收殘值僅32.56元的電鍋私下送給拾荒老婦,遭到移送法辦且檢方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審理後,經法官多次減刑,上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士林地檢署經研議後決定不再上訴,清潔隊員也未再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出於好意淪貪污被告 他後悔當好人


本案源於去年7月,黃姓清潔隊員在執行勤務時,在回收車上發現一只外觀完好、殘值僅32元的大同電鍋,他測試電鍋功能正常之後,將其送給1名拾荒婦人,「希望她能用來煮飯、煮粥」,讓她日子過得好一點。
 
 
不料,北市清潔隊發現後要求黃員歸還電鍋,黃員自掏腰包買了一只新的電鍋給婦人,再把舊的要回來,但黃員仍向上級主管自首,北市環保局認為黃員身為公務人員,不應該擅自處分財物,因此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其送辦,士林地檢署日前提起公訴,黃男當時也曾無奈表示「後悔當好人」。
 

多次減刑仍判刑3個月 清潔隊員不再上訴

 
法官審理時,認為電鍋經鑑價後殘值僅剩32.56元,黃男並沒有轉售,且黃男在偵查過程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證物,也向上級單位自首,符合多項減刑條件,雖然行為有損公務員廉潔形象,但考量其犯案態度良好,經多次減刑後,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
 
 
士林地檢署收受判決書,經內部審議之後決定不再上訴,黃姓清潔隊員也未上訴,因此一審判決確定。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電鍋#清潔隊員#拾荒婦#回收#貪污治罪條例#判刑#士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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