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因涉犯貪污重罪,於案件審理期間遭苗栗地方法院裁定以100萬元交保,但未限制出境與出海,案件到達台中高分院審理,温志強未出庭,經調閱出入境紀錄,才發現他十月出境香港「至今未歸」,疑似棄保潛逃。苗栗檢方說曾向法院主張以科技設備監控,但當時法院未裁准限制出海出境,對此,苗栗地方法院則否認並回應,將汲取經驗,於日後審理類似案件時精進相關作為。
温志強收賄1289萬 交保未限制出境跑了
温志強曾任鄉代、縣議員及兩任鄉長,擔任鄉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向承攬公共工程的廠商及應徵清潔隊人員收受賄賂,不法獲利達1289萬8100元,刑期恐高達驚人的499年,苗栗地方法院一審於今(114)年8月19日對温志強所涉貪污案件作出有罪判決,但因案件多數尚在二審審理中,尚未定讞,未能啟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防逃機制,檢方認為温志強刑期較重,已於10月13日發文主張科技設備監控,但法院一審判決時並未裁准。
苗栗地方法院說明,温志強在開庭時都有到庭,還有找律師來辯護,法官認為他無任何逃避司法程序的異狀,「檢察官亦未曾主張對他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其他強制處分」,因此法官審酌他已坦承大部分事實、態度尚屬配合等情狀,讓温志強可以100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
温志強於8月19日一審判決出爐,檢察官與温志強均都提起上訴,然而温志強之後開庭卻沒有現身,被查出已出境香港。苗栗地方法院說,檢察官於10月13日提出「上訴補充理由書」,內容敘及:「…聲請命被告温志強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此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轉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等語,惟否另為其他強制處分事涉審判核心,宜予尊重。
苗栗地方法院表示,温志強於一審判決後即斷然捨棄司法救濟機會、鋌而走險逃亡,實非常態,惟如能在不過度侵害人權之情況下,對已具保、限制住居之被告再輔以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仍有助於降低逃亡之可能性。院方強調將汲取經驗,於日後審理類似案件時精進相關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