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樹林區某家安親班的邱姓副主任於去年7、8月暑假,在補習班教室內,趁學生午休時段,以手隔著衣服分別對3名未滿14歲的女童下手摸胸。台灣高等法院24日駁回邱男上訴,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4罪,各處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邱男於2016年間擔任國小課後安親班老師、國中補習班導師兼數學老師,同時為補習班副班主任。2024年7月5日午休時間,邱男在教室內,見被害女童趴在桌上休息,以右手伸至她胸前隔著衣服觸捏,同年8月21日午休時間,改以右手壓制她脖子,左手伸至她胸前隔著衣服觸捏。
2024年8月19日午休時間,邱男又見另一女童趴在桌上休息,一手壓制女童脖子,另一隻手伸至她胸前隔著衣服碰觸。2024年7月15日,邱男見第三名女童趴在桌上午休,一手壓制她頭部,另一隻手伸至她胸前抓摸。
猥褻女童證據確鑿 二審法院駁回邱男上訴
新北地院依據3名被害女童證述、監視器、新北市家防中心心理師的諮商內容摘要,認定邱男觸犯4項強制猥褻罪,各處3年10月,應執行7年。邱男否認全部指控,上訴主張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有誤。
高院認為,原審調查過程詳實,證據鏈完整,並無違誤或不當,足認邱男犯下4次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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