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將民眾丟棄、回收價值僅32.56元的大同電鍋送給拾荒老婦,遭檢方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審理後,經法官多次減刑,今(2)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依規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
法院考量,黃男坦承犯行並繳回電鍋,符合自白減刑規定;其次,電鍋殘值僅32.56元,可依法再減刑;在政風單位尚未完全掌握犯行前,黃男主動赴廉政署說明並繳回所得,符合自首要件,又因動機單純、財物價值微小,未造成實質危害,即使依最低刑5月仍嫌過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衡酌黃男無前科、素行良好、全案坦承犯行、侵占金額極低且已繳回,無立即施以自由刑之必要,判處3月、緩刑2年。
法務部啟動修法 最高檢察署發函應「法、理、情」
本案源於2024年7月,從事清潔工作超過30年的62歲黃姓清潔隊員,執勤時在回收車上發現一只外觀完好的大同電鍋,經他測試功能正常,將電鍋送給一名常常遇到的拾荒婦人,「希望她能用來煮飯、煮粥」,讓她日子過得好一點。
黃員事後向上級主管自首,坦承此事。北市環保局認為,依規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依《貪污治罪條例》將黃員送辦,經士林地檢署起訴。經媒體報導披露引發各界討論。
法務部表示,已啟動修法,即小額犯罪得減輕、免刑。最高檢察署表示,已發函各檢察機關注意,處理類似案件宜斟酌「法、理、情」,偵查中貪污小額犯罪可以不起訴,審判中可以聲請法官判免刑。
涉案清潔人員坦承犯行「後悔當好人」
士林地院日前開庭時,黃員語帶無奈坦承犯行,還紅了眼眶稱「很後悔當好人,只是想拿電鍋給阿婆,希望她的日子過好一點,沒想到拿別人不要的東西送人也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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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