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淡水無照保母謝旻燕受託照顧僅3個月大的李姓女嬰,卻在托育期間造成「虐待性頭部創傷」,導致硬腦膜下出血、雙眼視網膜出血,後續腦萎縮、頑固型癲癇、雙眼失明與重度發展遲緩、智能不足等終身傷害。刑事部分,謝女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民事部分,士林地院判命賠3401萬4096元,並准許假執行,全案可上訴。
托育3週愛女重傷 無照保母殘忍虐待致失明
李姓夫妻自2019年1月28日起,將女嬰交由謝女與其夫在宅托育,托育期間為每週日晚上至隔週五晚上,假日則由夫妻倆帶回照顧。2月13日晚間,爸媽接回愛女後發現其下巴兩側有明顯黃綠色瘀青;2月17日晚再度交付照顧。2月19日晚間,謝女外出倒垃圾,其夫發現女嬰意識不清,送醫急救,檢出硬腦膜下出血與雙眼視網膜出血,醫界認定屬「虐待性頭部創傷(Abusive Head Trauma)」。
士林地院審結 保母判賠3401萬
法院依台大醫院三度鑑定與馬偕醫師證詞認定,女嬰在2019年2月19日送醫前「數小時內」遭猛烈搖晃或撞擊,最能解釋「腦出血合併雙眼嚴重視網膜出血」的特殊傷勢;至於父親照顧疏失,醫院函文僅「可能」不確定字眼,無法證明其影響或加重比例。且法律不允將父母照顧疏失轉為未成年子女的「與有過失」,不得以此減輕被告責任。
法官最後認定謝女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於扣除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應賠償女嬰2180萬5864元、李父621萬8232元(含請育嬰假薪資損失與慰撫金)、李母600萬元(精神慰撫金),合計3401萬4096元,其餘請求駁回。另外,法院准許假執行,若原告供相當擔保金額可先執行,但如被告預供同額則免假執行。
- 女嬰部分,原告供擔保 218萬0586元 可先行執行;被告預供同額(2180萬5864元)則免假執行。
- 李父部分,原告供擔保 62萬1823元 可先行執行;被告預供 621萬8232元 可免。
- 李母部分,原告供擔保 60萬元 可先行執行;被告預供 600萬元 可免。
◎拒絕家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