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何姓男子去年要飛美國洛杉磯被星宇航空拒辦登機,他主張星宇侵權,要求賠償31萬餘元損害。士林地院簡易庭發現,原來是地勤在辦理旅客登機時,察覺何男所持的學生簽證,不在美國政府允許入境的期限內才拒載,並非無故,判決何男敗訴。
何男主張,2024年7月14日搭乘星宇航班欲前往美國洛杉磯時,遭星宇航空無故拒絕登機,害他無法順利返回美國就學,衍生搬家、延期租金及通訊等費用,受有精神損失,請求星宇航空給付美金6300元、新台幣11萬5285元,共計31萬7105元。
星宇航空主張依規定拒載
星宇航空主張,地勤核對何男的旅行文件I-20表格時,因無法確認旅客抵達美國時是否符合學生簽證入境規定,以專線聯繫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的值班官員,對方明確表示,學生簽證入境美國時間應為課程開始前30日內,但何男抵達日期早於規定,美國將拒絕其入境後,公司依規定拒載。
士院認定星宇航空沒有無故拒載
士林地院簡易庭調查,若經星宇航空合理判斷,認為旅客違反運送規定,得拒絕運送旅客及行李;根據運送條款規定,星宇航空為符合入境地的法規,經詢問保衛局官員,確認何男無法入境後,使拒絕運送,難認有無故拒載等情,此外,何男對航空公司是否有侵害其權利、或致其受有損害,也未舉證,難認何男主張星宇航空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無理由,駁回何男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