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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長達7年…還在兒童樂園摩天輪下手 二審判北市鬼父14年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2/01 10:46
最後更新時間:2025/12/01 12:21
鬼父性侵幼女長達7年。(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鬼父性侵幼女長達7年。(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北市一名從事保全的父親,從女兒就讀小ㄧ開始就多次強制猥褻、性交並拍攝性影像長達7年之久,直到女兒上國中跟班長、班導師哭訴,不理解「為何電視劇不可思議的情節,會發生在我身上」,掙扎說出來會不會害到爸爸,經校方協助報警,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將男子判處有期徒刑1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鬼父於2017年起至2024年間,陸續在台北市住處、雲林縣的旅館、新兒童樂園摩天輪車廂內等地,對女兒猥褻、性侵並拍攝下體,行為包括:掀衣舔胸、壓制女兒身體稱「爸爸會慢慢XX」、要女兒幫他打XX、脅迫拍攝性影像、揉捏胸部,甚至以不繳手機費恐嚇女兒。

 

被害女兒自小學一年級起受害,上了國中向同學、導師及輔導老師求助,警方介入調查,查獲鬼父手機內有女兒性影像,依法起訴。

鬼父全盤否認犯行 辯稱照護誤會

法院審理時,鬼父否認犯行,辯稱他是為了拍攝女兒病徵,因女兒大腿內側有蜂窩性組織炎,他趕上班,請媽媽處理,拍照是為了留下當時狀況給媽媽看,但後來忘記刪除,稱女兒所述均非事實。

班長證稱,午休吃飯時感覺被害人有心事,在關心後得知,她7歲時爸爸就會摸她身體,當時爸媽給她選擇,如果跟媽媽的話就要回母親母國,如果跟爸爸就一起住台灣。她爸媽吵架時,爸爸會家暴媽媽。班導師證稱,被害人有說她父親會亂摸她,且多次在輔導室陳述時哭泣,情緒低落。

 
一審依加重強制猥褻、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等共11罪,各判2年到9年,應執行20年。

鬼父上訴辯稱,對女兒的觸摸,都是基於父親對小孩的愛護,沒有基於他的私心,更不可能性侵,認為女兒「腦袋有點錯亂」。

犯罪行為橫跨七年 證據、證詞指向鬼父

二審法院審酌被害女兒偵審期間皆能具體敘述受害細節,證詞一致且有補強證據,包括手機內性影像、學校師長同學證述、醫療紀錄及被告部分供認,雖然鬼父、媽媽主張女兒精神狀況不佳或證詞矛盾,但二審法院認為,鬼父長期違反人倫,犯罪情節重大,且犯後無悔意、未與被害人和解,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性交及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沒收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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