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花蓮台因占用國有地,交通部訴請返回不當得利,一審判交通部勝訴,二審改判中廣免賠,案經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中廣於1998年起不再受政府委託處理政令宣揚等廣播事務,卻繼續占用,今(29)日判決中廣應給付交通部549萬468元租金及利息。可上訴。
交通部主張,坐落花蓮縣花蓮市民勤段1367地號等土地,1987年12月31日遭中廣擅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登記為所有權人,花蓮高分院已判決這些土地是中華民國所有,並已塗銷系爭登記,回復登記為國有,中廣從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無權占有土地,須返還不當得利549萬468元。
中廣主張,1947年間,前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准將這3筆土地作價轉讓給中廣,與政府成立買賣契約。
更一審認定 中廣花蓮台政令宣揚已停止
更一審認定,中廣花蓮台原本受政府委託執行政令宣揚等廣播事務,後來委託關係終止,使用土地目的已不存在。中廣繼續占用土地,屬於無法律上的原因,取得等同租金的利益,依法須返還給交通部。
更一審審酌,中廣占有土地範圍、期間及土地經濟價值,應返還利益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較為合理,交通部請求中廣給付549萬餘元本金及法定利息,法院認為請求有據,予以准許。至於第一審計算的利息,誤將尚未到期的本金計入,此部分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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