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桃園市警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2020年追緝酒駕時開槍,誤擊後座女乘客致死,遭死者家屬提起國賠訴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曾的用槍行為尚未逾越必要程度,家屬請求桃園市政府、八德警分局負損害賠償責任,均屬無據,今(8)日逆轉改判免賠。可上訴。
全案緣於2020年3月27日晚上,吳慶文在八德區介壽路二段490巷口違規停車被曾沛恩查悉,即以廣播示意吳男停車受檢。吳慶文為免酒駕遭發覺,加速逃逸,於深夜23時48分行經八德區建國路442巷73弄一處T字路口,因車速過快不及轉彎而在路底緊急煞車,曾沛恩的巡邏車緊貼在後,吳男先倒車衝撞曾沛恩的警車2次,復再倒車1次並向前將車頭朝右行駛欲逃離,曾沛恩為制止吳男脫逃,下車先自吳男車輛後方射擊2槍,吳男仍未停車且將車駛離,曾沛恩再朝該車後方射擊3槍,致其中2槍射中車內副駕駛座後方乘客楊女,經送醫急救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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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父親、母親、兩名未成年子女認為,曾沛恩開槍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向八德分局請求國賠。
一審認連5槍逾越必要程度 判國賠748萬
桃園地院認為,曾沛恩積極抓人出發點雖無不當,連開5槍,未注意勿傷及他人致命部位,顯非侵害最小的方式,已逾越必要程度,害楊女因而喪命,不符比例原則,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共須賠償死者家屬748萬1249元。桃園市政府不服上訴二審。
二審認警開槍目標輪胎 吳男駕車不當致誤擊
高院指出,因車輛移動並加速逃離,車輛移動的角度偏移變化,導致誤擊楊女致命部位,這是吳男不當駕車逃離所致,曾沛恩依照當時的合理認知,既已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方式足以有效達成執法目的,即有開槍射擊必要,且也非瞄準人射擊,認定曾沛恩用槍並無不法,死者家屬請求賠償無據,廢棄原判決,改判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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