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情侶決定攜手步入禮堂,代表彼此決定共度終身,但婚後生活難料,有人無法抵擋外在誘惑,婚內出軌,對另一半造成身心打擊,對此,台中市曜言法律事務所律師唐大鈞說明,當配偶跟第三者有長期親密交往、性行為、精神上過度親密的親密交流、散布隱私資訊等,就算是出軌,《TVBS新聞網》也整理相關常見疑問,讓民眾配偶權遭侵害時,如何能保障自身權益,了解外遇將面臨的法律責任。
什麼是配偶權?做哪些事就算侵害?
唐大鈞指出,所謂的配偶權,就是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對彼此負責、誠實義務為内容的權利,因為夫妻間應朝著共同努力,保持生活圓滿、安全幸福的方向前進,結果有小三、小王明知他人結婚卻故意交往,互動方式足以動搖婚姻關係,讓原配偶承受精神上痛苦時,那麼小三、小王的行為就算是侵害配偶權。同時唐大鈞進一步解釋,目前對於侵害配偶權的方式,實務上常見的態樣包括婚外情(實際上的長期親密交往)、婚內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不論有無情感關係,單純滿足性慾行為也算)、精神出軌(與他人過度親密的情感交流,如深夜電話暢聊、頻繁傳送曖昧訊息)、散布配偶隱私資訊四種。
哪些項目可以當作外遇證據?證據不足怎麼辦?
唐大鈞強調,法庭攻防上最講求的就是證據,這樣才能讓法官能對事實認定「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為真實程度」,因此在遇到小三、小王侵害配偶權時,許多習以為常的生活小事,其實都可以成為證明侵害配偶權的間接證據,再配合直接證據,更能證明事實。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證據,基本上都可以作為訴訟上使用,一般侵害配偶權最常見的證據資料,包含出軌的通訊紀錄、照片及影像(最常見為行車紀錄器、電梯或樓梯間監視器等)、還有證人。倘若證據不足,唐大鈞表示,還是可以利用間接證據舉證,雖然沒有辦法直接證明要證明的事實,但可透過推理、拼湊,使待證事實得到間接的證明。
而攤開過往法院判例,嘉義一名洪姓女子也靠著間接證據獲勝,她自己的吳姓丈夫從2023年8月起,跟章姓女子婚外情,兩人於2025年5月10日12時31分在國道一號發生車禍,章女曾發限時動態表示「謝謝我的愛人,即使在這麼驚險幾乎沒有反應時間的時刻,拚了命還是在保護我」,雖然章女沒有明講愛人是吳男,但洪女則請求處理員警作證,確認吳男發生車禍時,旁邊確實有一名女子,嘉義地院法官審酌後,採信章女就是在說吳男,配合其他證據,判章女要賠67萬,可上訴。
蒐證時又該注意什麼事?推薦找徵信社幫忙嗎?
過去新竹一名蘇姓女子,跟黃姓丈夫結婚14年後,突然透過愛人的郵件信箱,發現對方外遇另名方姓女子,於是蘇女心碎提告,但訴訟過程中方女和黃男主張,蘇女是「侵害黃男隱私,所以不能當作證據使用」,不過高等法院法官認為,侵害配偶權常常是以隱秘方式進行,又礙於隱私權、住居權受保護的原因,導致舉證極其不易,在此前提下,應該以「比例原則」衡量,而容許一定程度的不貞蒐證權,視證據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決定,並非所有證據都排除不得使用,最終判黃男跟方女要賠償30萬元。至於是否推薦正宮找徵信社幫忙,唐大鈞認為沒有標準答案,因為徵信社通常會盡量讓取得的證據被採用,所以會挑選公共場所拍照、錄影,或是注意小三、小王在社交媒體上的言行舉止,只是每個案件狀況不同,應該回歸自身對於案件的證據取得難易度考量。
何時該攤牌?
若蒐證工作已完備,準備要和對方攤牌求償時,唐大鈞強調,不要對方剛自我坦承有外遇,但自己實際上卻沒有證據支撐,就貿然撕破臉、提起訴訟,時機點得選在直接證據跟間接證據都已掌握到手,不存在模糊空間,有助於避免對方事後展開防備與偷刪證據,造成舉證更困難。提告時間有限制嗎?能告幾次?
唐大鈞解釋,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依照《民法》第197條規定,只要正宮知道配偶婚外情時,2年內要提告,若是事後才得知,如果配偶外遇行為已超過10年,也因超過時效不得提告。另正宮提告愛人、第三者侵害配偶權後,如果對方又再度出軌,可以再另行提告,每個行為都可以告1次,但實務上通常於第1次侵害配偶權後,都會訴請離婚。
能只告其中一個人嗎?若一次告兩個,但過程中跟其中一人和解,另一人還有責任嗎?
對此,唐大鈞解惑,其實只告其中一人或兩人一起告都可以,通常訴訟實務上會一次提告兩人,之後再針對一人或兩人和解,以及撤回起訴的方式,達成訴訟上的最大彈性。只是唐大鈞也補充,實務上多數認為侵害配偶權屬於共同侵權行為,如果訴訟中與其中一人和解,另一人該應負擔的責任,會扣除「因為和解而免除的債務」,假如法院判賠丈夫與小三要賠正宮60萬元,過程中正宮跟丈夫先以40萬和解,代表丈夫不用賠償30萬元,但正宮仍可向小三請求30萬元的損害賠償。
該求償多少才合理?實際能拿到那麼多嗎?法官怎麼考量?
唐大鈞分析,正宮的求償金額,首先要看侵害配偶權的態樣是什麼,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跟傳送曖昧訊息間,兩者間的賠償明顯會有所不同,總體來說法院判賠價碼大概落在10到100萬元不等,侵害行為的程度也會列入考量。例如輕度侵害行為(一般不忠的曖昧對話、一同外出)等,通常會落在10到30萬左右;中度侵害行為(發生性行為)大概30到50萬左右;重度侵害行為(懷孕、涉及公開羞辱),則在50萬元以上。
只是唐大鈞直言,這些金額都不是絕對,法官會依據侵害時間長短、被害人受到的精神痛苦、對於婚姻破壞的嚴重性、雙方年齡、社會地位、經濟狀況、是否有悔意、社會輿論壓力、婚姻是否仍繼續維持等情狀考量,進行適當酌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