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一名張姓義務人因積欠勞工保險費,曾於113年間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提供一部百萬休旅車輛作為擔保。但他未依約繳納,分期遭廢止,且未交出車輛供執行。經查其就業地點位於新竹轄區,臺中分署隨即囑託新竹分署到場執行。


行政執行署提醒,依《刑法》第138條規定,損壞、除去或污穢查封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最重可處2年徒刑;另依第139條規定,毀棄、隱匿公務員掌管之查封物品,最重可處5年徒刑。查封物如交由義務人自行保管,亦須妥善維護,不得擅自處理,否則恐涉刑責。 此外,執行署也呼籲,若遇自稱執行人員上門執行,務必留意對方是否出示機關證件與文件,以防詐騙。若有疑慮,可撥打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或致電新竹分署查證(03-515-3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