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恆春鎮日前發生一起因救生員過失導致女童溺斃的案件,泳池管理員陳姓男子一審遭判過失致死罪,其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改判10個月,不宣告緩刑。
陳男為屏東縣恆春鎮公所職員,有20多年公務員資歷,負責管理鎮立游泳池。根據判決書描述,2022年8月22日下午,女教練(緩起訴處分確定)帶3歲女兒前往游泳,自己在成人池指導學員游泳,將女童獨自留在泳池區,然而,女童竟滑向約92公分的水池,現場卻因人力不足,救生員並未發現。在附近家長發現女童有異後將她拉起,經搶救後仍因溺斃身亡。
女童父母認為,依教育部體育署游泳池管理規範,恆春鎮立游泳池應至少配置3名救生員,但當天現場僅有2名救生員,其中1人甚至還要負擔櫃台售票業務,導致案發時游泳池只有1名救生員,認為恆春鎮公所管理疏失,向法院提出國賠告訴索賠608萬2923元。屏東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恆春鎮公所管理的確有所疏失,判賠女童父母共新台幣159萬4729元,可上訴。
案件經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雖然陳姓男子並非女童死亡的唯一過失因素,卻在游泳池救生員人力不足狀況下持續營運,讓女童錯失黃金救援時間,明顯具有管理疏失。法官判定,陳姓管理員上訴後始認罪,不宜宣告緩刑,但審酌他沒有前科等情形,改判有期徒刑10月,仍可上訴;郭姓救生員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女童母親則緩起訴處分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