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防水修漏工作的張子彥,於2017年10月7日在台灣大學女廁安裝針孔攝影器材,偷拍女學生如廁畫面,並將影像傳給網友。2021年12月2日,受害女學生得知自己遭偷拍的如廁影片在色情論壇流傳後報警。最高法院最終依散布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張子彥有期徒刑7個月,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2017年10月7日,張子彥在台灣大學女廁裝設針孔攝影器材,偷拍一名女學生如廁的隱私影像。之後,將偷拍的影像進行分類儲存,包括依被害人的職業、就讀學校等,甚至在硬碟中開設名為「女優」的資料夾,顯示其犯罪手段的縝密性、規模性與計畫性。2021年12月2日,被害人接獲網友通知,得知自己的如廁畫面在色情網路論壇上流傳,隨即向警方報案處理。
警詢時,張子彥曾供稱,因為朋友就讀台大,兩人有偷窺慾望,所以才會裝設攝影機。但張子彥否認有散布猥褻影像,辯稱可能是其他人將影像傳送到色情網路論壇。不過,法院認定張子彥已明確將影像傳送給至少4人,足以證明其散布猥褻影像的事實。高等法院也認為,張子彥的犯罪手段縝密,且犯後態度不佳,試圖將責任推卸給他人。
高等法院指出,張子彥欠缺尊重他人隱私的觀念,且並未獲得被害人的諒解,也沒有實際彌補其造成的損害。法院審理時也考量到《刑法》第235條和319-3條的相關規定,提醒社會大眾切勿以身試法。最終,最高法院駁回張子彥的上訴,維持高等法院的判決,全案正式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