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凌晨時分,新北市捷運淡水站發生一起鐵捲門毀損事件,一名35歲郭姓男子因急需如廁,竟徒手破壞捷運站廁所的鐵捲門強行進入。事發當時,站長與保全聽聞異響前往查看,發現廁所鐵捲門嚴重變形,隨即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男子坦承因肚子痛才會破壞硬闖。此事件引發法律爭議,法院判決男子拘役50天,捷運公司則依大眾捷運法裁罰1萬元並要求賠償毀損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當時捷運公司也提告了侵入住宅罪,但法官認為捷運站廁所較屬於公共場所,不影響個人居住安寧和私人生活的秘密,因此不構成侵入住宅罪。非當事律師李育昇表示,如果被告在半夜進入公廁時伴隨有其他違法行為,就可能會觸犯其他法條而有相關的刑事責任。換言之,法院認證進入本身沒有問題,男子是因為造成毀損才會觸法,若沒做違法的事情,進入結束營業後的廁所似乎也無法可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