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子派出所遭男子惡意放鞭炮事件引起社區關注,該名49歲男子因往日對警方懷恨在心,多次在派出所外放置鞭炮挑釁。事件源於去年男子因向女議員傳送騷擾訊息被逮捕後,心生不滿而採取報復行動。儘管這已非首次犯案,先前類似行為曾被依恐嚇罪判刑三個月,但近期案件卻僅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八千元罰款,引發對現行法律制裁效力的質疑。

調查顯示,這名男子早已對警方懷有敵意。去年九月,多名女議員收到恐嚇騷擾訊息,而他曾接連用臉書傳送多次曖昧字眼給女議員,因此遭到警方逮捕並拘提到案說明。正是這次事件讓他心生不滿,才會接連到派出所放鞭炮報復。值得注意的是,這已非該男子首次做出類似行為。四年前,他曾在舊社子派出所放鞭炮,之後又到工地討錢時同樣放炮挑釁,當時被依恐嚇罪判刑三個月。去年九月因騷擾議員被逮捕後,他當月就到新社子派出所放炮,雖被依恐嚇罪送辦,卻獲不起訴處分。兩個月前,他再度放鞭炮,警方改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辦,士林地院最終裁罰他八千元。
非當事律師黃柏榮解釋,不論是對個人或是公眾進行恐嚇,都需要有惡害通知。如果只是單純在派出所放鞭炮,沒有夾雜惡害通知的話,恐怕難以構成恐嚇罪。根據了解,這名49歲男子經常在社子地區出沒,除了恐嚇他人外,還曾跑到工地毀損監視器而遭提告。如今他三番兩次到派出所外放鞭炮挑釁,檢察官認為不構成刑法的恐嚇罪,警方只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這樣的處罰恐怕難以讓嫌犯學到教訓。





